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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致邻居房屋开裂法院判赔!——文昌龙楼法庭判决一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农村房屋多为自建房,时间一长难免出现安全隐患,很多家庭会对房屋进行翻建,但在房屋紧邻,甚至共用一堵墙的情况下,在翻建过程中,难免产生纠纷。近日,文昌法院龙楼法庭审结一起因翻建房屋产生争执的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小甲与小乙两人房屋挨墙相邻,共用挨墙部位的地基,二人的房屋均为上世纪90年代所建。2021年,小乙拆除其原有房屋后在原址上建造新房,但仍保留挨墙部位的地基继续使用。在小乙房屋新建的过程中,小甲的房屋发生挨墙部位的地板下陷、房屋墙体下陷及倾斜、开裂等情况。小甲认为系小乙新建房屋所致,决定先好声好气地跟老邻居商量商量,这样下去可不行,老邻居现在有了盖新房的经济条件,想翻建房屋的心可以理解,但总不能让自家房屋受损吧!但老邻居目前心思全在盖新房上,没法关心小甲的房屋,而小甲在阻止小乙施工未果后,果断提起本案诉讼。

  你的房屋出现这些问题是本身自然老化所及修建墙体过薄以及管理不当所导致,跟我有什么关系啊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经小甲申请,法院委托工程检测公司对小甲房屋地板和墙体下陷、倾斜、开裂是否与小乙建造房屋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工程检测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载明:“案涉房屋墙体倾斜、下沉、开裂主要是由于两房屋结构类型不同,且房屋高度与荷载差异较大,两房屋间未采取能使地基基础自由沉降的措施,导致两家房屋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变形造成,与小乙新建房屋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对存在倾斜、开裂的墙体进行加固维修,加固需有可行的加固施工方案。”法院委托建筑设计公司对小甲的房屋地板和墙体下陷、倾斜、开裂部位需要修复还是重建进行鉴定,建筑设计公司出具《工程设计图纸》,结论为案涉房屋的问题可以通过修复解决。

  《工程设计图纸》作出后,法院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对修复方案及造价进行鉴定。工程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造价39596.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规定,小乙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老邻居小甲的房屋在小乙建房后发生挨墙部位的地板下陷、房屋墙体下陷及倾斜、开裂等情况,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定案涉房屋出现的问题与小乙的建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和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小乙应当向老邻居小甲赔偿相应的损失。

  鉴定结论中显示,针对小甲的房屋地板和墙体下陷、倾斜、开裂部位修复的费用鉴定造价为39596.01元,小甲要求小乙按鉴定造价赔偿39596.01元。法院认为,小甲的房屋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房龄较长,必然存在自然老化等问题,故综合房屋的使用年限、鉴定结论等,法院酌情按照75%进行赔偿。即小乙应向小甲赔偿房屋修复费用29697.01元(39596.01元×75%=29697.01元)。小甲因本案鉴定花去鉴定费用合计28000元,小乙应向小甲支付鉴定费用损失21000元(28000元×75%=2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小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甲赔偿房屋修复费用29697.01元;二、驳回小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共同营造良好和谐的邻里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邻里双方互相负担着一定的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使相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有效平衡。这种平衡并不要求相邻关系的一方无限制地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内容忍。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相邻他方的权利,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相邻一方在行使其财产权时,如果影响了他方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他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赔偿经济损失。

  原标题:《建房致邻居房屋开裂,法院判赔!——文昌龙楼法庭判决一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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